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項目
建議各位閱讀三份基本資料
MUST READ
COULD READ
- [註9] 政府在2017年7月25日公布一地兩檢安排 (1頁)
- [註11] 一地兩檢宣傳小冊子 (16頁)
- [註25] 政府提出的法案 Bill introduced

一地兩檢宣傳小冊子 [註11]
主要發展時序 [註1 立法會 CB(4)243/16-17(09)號文件 - 附錄 II]
2000年,在《鐵路發展策略 2000》最早建議落實高鐵(前稱區域快線)項目
- 政府在2000年5月16日公布《鐵路發展策略2000》[註2]。
-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鐵路發展策略 2000》[註3] 。
- 路政署《鐵路發展策略2000》之檢討及修訂-行政概覽 [路政署、AECOM聯同弘達交通顧問有限公司] [註4]
2005 年 3 月,有關當局決定高鐵以香港西九龍和廣州石壁為終站,途經深圳龍華和東莞虎門兩個中途站。
2007年,行政長官在,4月會同行政會議、8月在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十次會議,及10 月宣布擬建的高鐵香港段為十大基建工程項目之一。
2008 年
- 4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邀請港鐵公司進行高鐵香港段的進一步規劃和設計工作。
- 7月,財委會批准有關撥款以進行高鐵香港段的設計及地盤勘測研究。
撥款
2009 年
- 10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落實高鐵香港段項目,並批准政府當局向財委會要求撥款的建議,以便工程可在 2009 年年底前展開,在 2015 年通車。
-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 2009年12月3日的會議上,通過高鐵香港段項目的撥款建議和特設特惠安置方案。財委會於2010年1月16日批准有關撥款建議。
- 2009年12月3日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 [註5],2009年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FCR(2009-10)44 [註6]
- 把 53TR 號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所需費用為550億1,750萬元,用以進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的鐵路建造工程。
- 把 57TR 號工程計劃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所需費用為118 億元,用以進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的非鐵路建造工程。
- 支付特惠現金津貼和住戶搬遷津貼予受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回土地及清拆影響的住戶,估計所需費用合共 8,600 萬元 (35CA)。
- 財務委員會會議日期:18.12.2009,8.1.2010,15.1.2010,16.1.2010
額外工程費用
- 不可預期的工地狀況、
- 與隧道鑽挖機相關的事宜、
- 工程前期緊縮的準備時間及設計修訂 ,以及
- 生產效率遜於預期和勞工短缺問題。
- 為應付已知的風險及不確定因素,有需要預留 6 個月的緩衝時間。
- 至於委託費用預算方面,工程費用需予增加,是由於以下原因所致:工程時間表延長;因應各種未能預見的情況而令作業範圍或施工需要改動所衍生的額外費用;以及額外工程費用,特別是工資及物料價格。
2015-2016年
- 2015年12月,政府當局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196 億元的額外撥款申請 [註7 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PWSC(2015-16)50]。
- 2016年2月5日,政府當局向財委會提交196億元的撥款申請 [註8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FCR(2015-16)46]。
- 2016年3月11日,財委會通過 196 億元的撥款申請。 (會議日期:5.2.2016、20.2.2016、27.2.2016、11.3.2016)
一地兩檢的方案
2017年
- 7月25日,政府交待一地兩檢的方案安排,同日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
- 建議採用「三步走」的方式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
- 第一步:由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落實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
- 第二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及
- 第三步:兩地各自進行相關程序予以實施;在香港方面將涉及本地立法工作。
- 記者會 (一)、(二)、(三) [註9]
- 7月26日,立法會秘書處宣佈,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2017年8月3日下午,在立法會舉行的特別會議,議程是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清關、出入境及檢疫安排 [註10];
- 8月3日下午在立法會內會舉行的特別會議 [註10];
- 8月8日交通、保安、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 [註24]。
支持
| 爭議
| 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社評 2017-07-25 2017-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