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 Donation 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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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

法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香港法例第465章)

  • 第1部 導言

  • 第2部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 第3部 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 第4部 對在生人士之間的器官移植的限制

  • 第5部 關於使用去世或在生人士的器官進行移植的資料

  • 第6部 對移植進口器官的限制

  • 第7部 受規管產品的豁免

  • 第8部 上訴委員會

  • 第9部 雜項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J. 35. 器官移植及器官捐贈

  • 35.1 醫生必須遵守下列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465 章)的規定。該條例第 4 條(見附錄 G)對人體器官的商業 交易在香港以內及以外都是禁止的。

  • 35.2 不論捐贈人與受贈人是否有血親關係,在捐贈器官過程 中,捐贈人的利益及福祉均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 35.3 任何捐贈人均須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捐贈。如醫生懷疑捐贈人並非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捐贈,必 須拒絕進行擬議中的捐贈器官手術。

  • 35.4 醫生如無法確定器官捐贈人的身分或遵行上述原則,但仍轉介病人至香港以外地方移植任何捐贈人所捐贈的器 官,則屬不道德的行為。

簽了器官捐贈卡,家屬可以反對嗎?

  • 願意在去世後捐贈器官的人士,可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或器官捐贈證上訂明願意捐出哪一種器官。此外,在捐贈手術進行前,死者家屬也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確認哪些器官或組織會被取去作移植用途 [衛生署器官捐贈- 常見問題]。

  • 即使持有效法律文件,只要直系家屬反對,醫生都不會從死者身上移走任何器官的。換句話說,在任何情況底下,器官移植都必先要徵得直系家屬的同意後,才會進行 [香港醫學會 器官捐贈常見問答]。

瑪麗醫院活體肝捐贈者資訊 (2015年7月版)

立法會文件

新聞

器官買賣

(中國)

器官移植其他新聞

(香港)

(台灣)

評論文章

其他國家

各地立法防止器官買賣

  • (伊朗) 為何一顆腎 要等30年?

  • (新加坡) 2008年,該國調查顯示,約80巴仙人民贊同器官合法交易,2009年即修訂《人体器官移植法令》,允許合法器官交易。在該法令下,器官交易事宜只由非營利組織腎臟基金會(NKF)處理,捐受器官雙方不能知道對方身份,但捐獻器官者可以獲得一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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